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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

房屋租赁合同,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,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,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。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,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?

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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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,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?黑龙江回宝刚律师事务所回杨律师解答:

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内容:

1、出租人的违约责任。

(1)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,应当支付违约金;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,还应负责赔偿。

(2)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,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,危及承租人正常、安全使用的,应负责修理;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;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,还应负责赔偿。

(3)出卖、转租房屋时,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,应负责赔偿损失。

2、承租人的违约责任。

(1)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,除补交租金外,还应偿付违约金。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(私房租赁为6个月)的,出租人得解除合同。

(2)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,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,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。

(3)擅自转租、转借、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,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,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。

黑龙江回宝刚律师事务所回杨律师解析:

以下情形,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:

1、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,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;

2、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;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;

3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;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、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;

4、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,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,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;

5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情况。

多年从事律师工作,服务领域涉猎刑事、民商等各类案件,均能表现出色的专业水平。从业以来,承办各类案件上百起,具有多起刑事辩护成功的经典案例,在民商事方面也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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